【典型案例】王某,某中级人民法院A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李某,该法院B庭受理有关案件一方当事人。2020年4月,王某接受李某的请托,承诺向B庭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对案子予以关照,并收受李某现金50万元。后王某持续对该案进展予以关注,并认为李某本就能够胜诉并无打招呼的必要,遂没有向承办法官打招呼。2020年6月,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胜诉。【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王某收受李某50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接受请托,但既未实施斡旋行为,也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典型案例】甲,A局党组书记、局长。乙,B国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到2020年,B公司承建了A局的某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承建期间,甲想利用对B公司的制约关系,捞取一笔好处费。为达到掩人耳目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甲提出让其特定关系人丙为B公司供应钢材,乙同意。丙因自身并不经营钢材,遂从市场中寻找到钢材供应商丁,让其来为B公司供货。丙负责联系发货、催收货款,并联系承运人送货,由于每批钢材需按要求截短后才能进场,丙还联系了承揽方进行切割加工,并找到厂房暂时储存钢材,运输费、加工费、仓储费等
【典型案例】王某,总部在甲市的A银行副董事长,系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王某的同学,B、C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李某联合其他股东发起设立了B公司,住所地为甲市。经营期间,李某经常向王某咨询公司管理等事项,并邀请王某以顾问身份三次出席B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提出建议。2017年1月,李某出资1000万元成立了C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甲市,并由C公司出资控股B公司。为感谢王某在经营B公司期间的帮助,李某给予王某C公司10%的股份。2019年5月,C公司将股份分红15
【典型案例】甲,中共党员,某出版社副社长,曾任某报社发行部处长。乙,中共党员,某报社退休干部,退休前任某报社研究部处长,与甲曾系某报社同事关系。丙,中共党员,系乙丈夫,某大型国有金融企业A公司副总经理,与甲也相识。丁,某私营企业B公司老板。2020年,经朋友介绍,甲与丁相识。丁因公司融资需要找到甲,希望其帮忙寻找融资渠道,并与甲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事成之后按照融资额的2%给甲感谢费。此后,甲通过乙找到其丈夫丙帮助。丙称,鉴于甲和乙的老同事关系且其与甲彼此也认识,就将B公司推荐给A公司下属全资企业
【典型案例】李某,中共党员,A市B区环卫处原主任。2015年至2017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王某、张某在承接环卫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周某、王某、张某给予的贿赂款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19年,张某的公司因偷税漏税问题被公安机关调查,李某担心罪行败露,便将收受张某的20万元退还给了张某。2020年10月,李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B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李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书写委托书让其妻子代为退赃40万元,11月,其妻子退出赃款40万元,B区
【典型案例】刘某,中共党员,某县农业农村局会计。2019年6月,刘某认识了当地一个小额放贷公司的老板于某,得知从事小额放贷获利颇丰,于是提出拿点钱到于某的公司放贷。由于刘某全部积蓄已用于购房,为了凑钱,他以有急用为由,向同学张某、王某各借了5万元,将共计10万元投入到于某的公司放贷。2019年10月,见收益不错,刘某又从保管的单位资金中取出30万元,用其中10万元还给张某、王某,但并未告知张某、王某是公款,其余的20万元继续拿给于某放贷。2020年8月于某的公司倒闭,于某跑路,刘某的钱没追回来。
函询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是对干部一般性违纪违法问题的反映,用发函的形式由干部本人作出解释说明。函询工作是推动“第一种形态”常态化的重要做法。把好思想政治引导关将思想政治工作体现在函询全过程,是实现情、理、纪、法贯通融合,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是实事求是说明问题。党员干部接到函询通知后,最重要的就是向党组织如实、清楚地说明问题。把所反映的问题讲清楚,是被函询人对党忠诚老实、实事求是的具体体现,既不能敷衍塞责、避实就虚,更不能提供虚假情况、刻意隐瞒。二是学会换
【典型案例】2020年3月,张某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张某朋友许某请托派出所所长朱某,并贿送15万元请其帮忙协调不予批准逮捕张某。朱某联系检察院侦监科科长王某帮忙,王某当时应允。几天后,王某看过卷宗表示案件有难度,但仍有操作空间,朱某遂送给王某6万元,王某以张某系从犯,无逮捕必要为由未予批准逮捕张某。朱某未将许某请托事宜告知王某,也未将协调王某办理此事告知许某。【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朱某收受15万元后又送予王某6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分歧。第一种意见:朱某收受许某15万元的
实践中,党员干部将本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本单位报销,或者交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报销的现象易发多发。要准确认定该类行为的性质,需结合报销钱款来源、报销动机等因素,紧扣违纪及违法犯罪构成要件予以精准认定。一、准确把握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下简称违规报销个人费用),侵害了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触犯了党纪国法,违反了党的纪律甚至违法犯罪。虽然违法必先破纪,但两者构成要件及处分依据不同,对违规报销个人费用的行为,要么认定为违反党的纪律,要么认定为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不存在违
【典型案例】张某,男,中共党员,A省原保监局局长。刘某,女,非国家工作人员,系张某特定关系人。2011年,刘某与时任B省保监局局长的张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5年10月,张某调任A省保监局局长,刘某随张某一同到A省。张某在A省认识了辖区内从事保险业务的韩某,双方商定:由张某为韩某经营的保险项目提供帮助,韩某成立公司并给予张某15%的干股,并以干股名义给张某分红。之后,张某告知刘某自己将和韩某合作开展医疗方面的保险业务,不用实际出资,可以获得分红款,需要以刘某的名义持股。2017年4月,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