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审理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把好证据审查关是审理部门发挥审核把关、监督制约作用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审理部门在审核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时,如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笔者认为应着重抓住四个重点。单个证据的审核把关,重点抓住证据是否满足证据“三性”要求。证据“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方面要重点审核证据是否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伪造的、虚构的。如在审核笔录时,要注意审核笔录时间、地点、讯/询问人、记录人等基本情况,防止出现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过长笔录、同一调查
企业工商档案是企业在登记注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材料,能反映企业生产、发展、经营等状况。当前,一些行受贿人通过设立“影子公司”、经营虚假业务、隐蔽资本操作等手段掩盖行受贿事实,妄图达到逃避监管与制裁的目的。企业工商档案中记载与反映的信息,对于查办该类行受贿案件大有帮助。企业工商档案主要分为10类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证照(包括公司企业登记证、注册证等),公司住所材料,法定代表人及董事资料,股东会决议,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意见,相关批文,投资者证明,企业财务状况,资金证明材料(
【典型案例】甲,A国有公司总经理;乙,A国有公司副总经理;丙,A国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丁系乙的同学、私营企业主。2019年,在丁的牵线下,乙、丙为A国有公司做成一单投资项目,为公司创造丰厚利润。2020年,考虑到上级单位一直未批复此前已经口头承诺的奖金方案,甲授意乙从其他项目中套取“奖金”发给乙、丙、丁。在乙的具体操作下,丁与该国有公司签署虚假协议,以给另一投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为由,经丙、乙、甲逐级审批,按相应比例从A国有公司套取300万元,转至丁控制的公司账户内。在此过程中,丙按照正常程
【典型案例】孙某,男,中共党员,系B公司总经理。A公司系某省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占股70%,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0年1月,该省为深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以B公司为试点,拟将其混改为民营资本占股100%的民营企业。后A公司安排孙某牵头负责B公司混改工作,由C公司对B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在混改过程中,孙某在明知B公司有100万元债权尚未收回,且该债权在B公司总账目没有体现的情况下,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不向C公司提供与该债权有关的财务资料,因此该债权未被纳入B公司资产评估。2020年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调查人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同时,该条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理。为此,调查部门应当如何审查鉴定意见,如何处理调查部门审查与案件审理部门审核之间的关系,应予关注。认清审查的必要性。鉴定意见是法定的八种证据形式之一,其因解决问题的专业性、组织实施的相对独立性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在诸多案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较之于其他形式的证据,鉴定意见旨在解决需要运用专门的知识和经验作出判断的问题,故其
【典型案例】A村,某市城中村,毗邻旅游度假区及高铁枢纽,极具开发价值。林某,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长期在A村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并一直通过不正当手段与该村村干部保持密切关系。2010年,与林某关系密切的该村村委会主任因犯罪获刑入狱,林某在该村投资的项目尚未获利,而恰在此时,林某又获知该村历史留用地指标即将落地。在此情况下,林某积极物色新的“利益代言人”,很快与该村“能干事”的党员村民陈甲、陈乙兄弟一拍即合,并相互达成“合作意向”。2011年该村换届选举,林某送予陈氏兄弟345万元作为选举经费,扶植
【典型案例】张某,中共党员,A省省属高校H大学副校长,二级教授。2019年6月退休。2020年1月至今,张某在向H大学党委报告并经同意后,到B省某民办高校W学院兼任副院长,合同约定年薪15万元。H大学与W学院无业务往来、合作办学事宜等。W学院副院长年薪13万元至18万元不等。【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产生了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张某违反了廉洁纪律,属于违规兼职取酬行为。第二种意见:张某退休后利用其专业技术特长兼职获利,且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不构成违纪行为。【评析意见】党的十八大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与“违法取得的财物”并列,作为涉案财物依法予以处理。执法实践中,我们应准确界定“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落实涉案财物全面追缴原则,做到涉案财物应缴尽缴,同时又要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和第三人的财产权,避免擅自扩大涉案财物处理范围。根据中央纪委国家365网址经常打不开_跨境365软件_beat365手机版中文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主要是指供被调查的公职人员进行违法活动而使用的本人财物,这些财物必须与违法行为具有紧密的直接联系,必须是直接
典型案例甲,中共党员,原为某市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2014年退休,乙为某私营融资企业老板,丙为某私营房地产企业老板。甲在任副市长期间,曾在多个事项上为乙提供帮助。2016年,应丙请托,甲向乙打招呼,帮助丙从乙公司获得融资款2亿元,为此,丙送给甲200万元。分歧意见对于甲收受该200万元性质应如何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甲已经退休,但其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向原监管对象乙打招呼,帮助第三人丙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甲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向私
勘验检查和鉴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的审查调查措施,通过上述措施,能够及时发现、固定证据,对案件查办起到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对电子数据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和鉴定越来越频繁,但实践中可能存在措施混用的情况,如勘验检查报告包含了专业鉴定意见的内容,而鉴定意见仅仅是对电子数据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等。要正确使用这些措施,就要先弄明白其区别所在,笔者认为,勘验检查和鉴定措施主要有如下区别。一、针对客体不同。勘验检查措施是指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