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均对处分决定宣布的时间和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处分决定宣布,既是案件查办的落实落地,又事关做实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事关处分效果实现和执纪执法权威性、威慑力。结合办案实践,笔者浅谈如何规范高效开展处分决定宣布工作。把握三个原则。全覆盖原则,应坚持“凡处必宣”,通过履行宣布程序充分保障受处分人的抗辩权、知情权等正当程序权利,不论处分轻重、受处分人职务高低,均应严格按规定宣布。需注意,免予处分决定系正式的书面决定,且应按警告处分程序报批形成,故同样应按规定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由此可见,监察机关对于案件调查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既可以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鉴定,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科学判断。准确理解和把握“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定位、证据能力及适用情形,有助于调查人员规范运用相关措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判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定位是专家辅助人。基于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在
【典型案例】2015年10月,某省属国有公司董事长崔某未经前期充分评估论证,即决定启动收购国外一矿产公司,后报省国资委批复同意。2016年3月,评估确认国外公司矿产资源量和复产至165万吨尚存不确定性,扩产至200万吨所需资源量更存在较大缺口,预期收益判断过于乐观,计划工期偏紧,建议慎重对待。崔某对该风险提示未予重视,自认为成本可控至较低水平,国际矿产市场短期内向好。6月,省国资委批复同意技术改造后产量提升至200万吨,批准技术改造资金15亿元。10月,崔某主持召开改造方案汇报会,提出将方案由“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复审、复核工作的程序、时限和要求等作出规定,为复审、复核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办理该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谈几点体会。申请主体要审核。复审、复核的申请主体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公职人员,复议、复查的申请主体是对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给予本人的党纪处分、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党员或党组织。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申诉种类和管辖范围进行审核,采取受理、转办等方式处理。一
【典型案例】2015年,某省直部门公职人员甲接受乙的请托,为其房地产项目公司在用地性质及容积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乙承诺给予甲好处。后甲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A市某副市长、规划局长等人的职务行为,为项目公司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提供帮助,项目因此得以进展顺利。为了履行给予甲好处的承诺,乙提出将项目公司10%的干股或1000万元送给甲,甲认为直接收受财物风险太大,未接受。后乙提议由甲象征性出资购买项目公司股份,出资金额由甲确定,待项目公司相关手续审批通过并大幅升值后,乙再回购甲的股份。同时
【典型案例】甲系某国有公司负责人,乙系私营企业主。2005年,在甲未到该国有公司任职时,该国有公司曾将公款2000万元交由乙控制的公司炒股理财,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期限1年,预期收益率10%,后乙按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收益。2006年,甲任该公司负责人后,与乙关系日益密切,乙向甲提出目前股票市场行情好,且自己有股票内幕消息,希望该国有公司继续加大委托理财力度,并承诺自己赚钱后,一定会感谢甲。2007年,甲违反公司规定,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1亿元公款交由乙控制的公司炒股理财,双方签订合同,
滥用职权是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中的一种常见行为,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刑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均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及适用作出明确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提供了制度遵循。笔者结合实践,谈谈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滥用职权的精神要义。一、滥用职权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典型案例何某,系中国建设银行甲县A储蓄所工作人员。2018年初,何某的朋友刘某与何某(系社会人员)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何某以王某(系社会人员)的名义在信用社存上400万元,定期一年,不设密码,给其5分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回报,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何某以加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县A储蓄所业务用公章的《个人信贷重要权证资料收妥通知书》的形式出具凭证,吸收客户资金苏某某300万元、陈某某40万元、袁某某30万元共计人民币370万元未入账。2019年1月15日,何某以个人名义将以上的370
定性是指确定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具体性质的过程。定性准确作为审理工作“二十四字”方针之一,是事关案件质量的重要问题。定性不准对案件质量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的把握不准错与非错,有的混淆此错与彼错,可能影响处理档次。笔者认为,做好定性工作应做到以下几点。一要聚焦政治属性,确保理念对标。定性要强化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精准识别违纪违法行为本质。如对表面上符合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要区分主观上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晓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政治危害性,是管理不力还是政治意识薄弱,是造成一般后果还是产
【典型案例】甲公司系乙国有公司的参股企业。2012年1月,张某经乙国有公司党政联席会议任命,出任甲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甲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改制,仅保留少数行政人员在岗,将大部分职工转为“待岗职工”。2015年1月,张某明知甲公司没有用工需求且已有大量“待岗职工”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个人违规决定以甲公司名义与其妻李某、其弟媳陈某(与张某无共同经济利益关系)以及朋友介绍的王某、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直接转为“待岗职工”。2015年1月至2018年10月,甲公司在改制期间按照原“待岗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