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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以下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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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二)纪检监察机关分级受理信访举报

        迪庆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1.州纪委、365网址经常打不开_跨境365软件_beat365手机版中文:受理反映州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织,州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如:XX州XX局局长、副局长;XX县县长、副县长等。

        2.各县(市)纪委、365网址经常打不开_跨境365软件_beat365手机版中文:受理反映县(市)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织,县(市)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如:县(市)XX局局长、副局长;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长、副乡(镇)长等。

        3.各乡镇(街道)纪委:受理反映基层党组织、普通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如:村委会(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小组长;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

        4.州、县(市)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机构:按管理权限受理反映驻在单位(或综合监督管理单位)党员干部问题的举报。

        (三)信访举报的处理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信访举报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第一步,登记。信访举报件实行“一信一码”,对信访举报材料贴条形码,登记基本信息。

        第二步,分流。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按照规定移送或转送到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办理;通过来信、网络举报收到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移交到有权处理的其他部门办理;群众来访、来电反映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建议反映人到有权受理的部门反映。

        第三步,办理。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对信访举报材料进行核实,经查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失实的予以了结。

        第四步,反馈。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办结信访举报后,对实名举报人反馈查核处理结果。 

        (四)信访举报的回复反馈

        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在办结信访举报后,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

        1.实名举报: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经信访举报部门核实属实的,属于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2.匿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对匿名举报和实名举报同等对待,依纪依法认真办理匿名举报,对匿名举报一般不进行回复反馈。

        3.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移交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纪检监察机关不进行回复反馈。

        (五)信访举报的查询

        1.实名举报人如需查询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办理信访举报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来访

        接待场所询问办理情况。

        2.匿名举报不接受查询。

        3.为保障举报信息安全,不接受通过来电、来信、网络等方式查询。    

        (六)举报人需要履行的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信访举报的注意事项

        1.对反映公款吃喝、大操大办、公车私用等时效性较强的问题,请及时拨打0887-12388举报电话反映。

        2.请举报人尽可能提供具体的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例如照片、录音、视频等,切忌内容空泛、道听途说、凭空想象,比如:“某某是腐败分子,你们一查便知”等。

        3.不要重复举报。请举报人按照管理权限向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信访举报后,请不要再多头、多层重复举报。

        4.不要“贴牌戴帽”举报。在没有具体证据的情况下,为自己的利益诉求,将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外的事项意图通过举报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让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为自己的利益诉求服务,俗称“贴牌戴帽信访”,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5.不要“以访代诉”。反映的问题属于涉法涉诉问题,应当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法涉诉事项的信访不予受理。

        6.不要诬告陷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或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从重处理。

        (八)写举报信的方法

        举报信的四要素:被举报人、违纪事实、证据材料、举报人信息。

        1.被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现任(曾任)职务、所在地区、联系方式等信息。

        2.违纪事实:客观真实地描述被举报人的具体违纪违法行为。

        3.证据材料:尽可能提供证据材料、照片或者录音、视频资料和相关证人信息等。

        4.举报人信息:在反映材料落款处写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实名举报人的权利。

        (九)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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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政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规党纪政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党员或监察对象违纪、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进行立案。

        审查调查: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