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境外存款罪规定于《刑法》第395条第2款:“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但关于如何理解本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有观点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对财产等个人重大事项负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笔者认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应限于对财产等个人重大事项负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首先,按照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及规范之要求,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中国公民都需要将自己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等情况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具体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65网址经常打不开_跨境365软件_beat365手机版中文
6条规定:“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第17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而隐瞒境外存款罪中的“境外存款”具体而言,就是指外汇。
其次,如果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对财产等个人重大事项负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便与国家外汇管理制度规范要求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意相冲突。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也旨在让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如实申报其在境外的存款,以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是否合法,确保其公正廉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初衷也是为了弥补贪污贿赂类犯罪的不足,更好的打击职务犯罪、遏制腐败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保障国家长治久安。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制的只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的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等个人有关事项的申报,如果隐瞒境外存款罪仅仅规制以上对财产等个人重大事项负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其他对财产等个人重大事项不负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即使隐瞒境外存款也不用受到刑法的制裁,这将大大降低其他对财产等个人重大事项不负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此罪上的违法成本,进而也必然增加上述人员对此罪的犯罪可能性,并且会出现负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降低风险和违法成本,利用职务或职权影响将境外财产转嫁至不负有申报义务的下属名下的犯罪可能性。这显然与国家外汇管理制度规范要求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意相冲突。(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