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要求,经中共迪庆州纪委、迪庆州监察局研究决定设立迪庆州廉政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廉政账户”)。现通告如下:
一、迪庆州廉政账户
账户名:中国共产党迪庆藏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迪庆分行营业室。
账号:2514024829200071907。
二、廉政账户的适用范围
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含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
三、廉政账户的存入范围
(一)各单位收取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上缴的现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的折价款;
(二)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在公务或社交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的折价款;
(三)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代收的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的折价款;
(四)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认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的款项或实物的折价款。
四、廉政账户的存入方式
(一)缴款人可在中国工商银行设在全州行政辖区内的具有结算功能的营业网点,将上述范围的现金或折价款存入廉政账户。
(二)缴款人在办理廉政账户缴款时,不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不需说明款项来源和缴款理由,只需说明存入“中国共产党迪庆藏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即可,可用实名,也可不记名。鼓励用实名存入。以单位名义缴款时必须用单位名称存入。
(三)缴款人向廉政账户缴款,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作为个人缴款凭证可视为拒收礼金的证据,应妥善保管。
中共迪庆州纪委 迪庆州监察局
2015年7月9日